(一)
電子商務發展相關問題與障礙彙整
表三:電子商務發展相關問題與障礙彙整
一、金流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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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流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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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子發票退貨問題
2. 國內線上付款機制
• 第三方支付
• 行動支付問題
4. 禮券發行、履保及期限問題
5. 電商業者回台上市之問題
6. 國內創投不重視網路產業之投資
7. 虛擬貨幣與實體貨幣之兌換及應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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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跨境質檢問題
2. 商品通關效率化問題
3. 運輸品質確保問題
4. 國外保稅倉庫設立問題
5. 物流倉庫設立問題
6. 尚未針對萬物聯網有整體發展規劃
7. 物流業者暫時停車罰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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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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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賴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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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七天猶豫期問題
2. 網路商品開放(酒、醫療器材、藥)
3. 個資保護與網路店家生存問題
4. 廣告管理問題
5. 國際人才引入法制障礙
6. 應提早研究萬物聯網商務之法制環境
7. 標錯價問題之處理
8. 團購的相關法制規範
9. ISP的責任釐清
10.科技應用當機或錯誤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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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費者認證/實名制問題
2. 店家認證問題
3. 科技商務個人隱私問題(行動與與萬物聯網)
4. 資訊安全問題(駭客、詐騙)
5. 網路騷擾問題(面對各j種的相關訊息)
6. 萬物聯網時之機器設備感應錯誤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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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稅務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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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內外政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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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境電子商務課稅問題
2. 第三方支付服務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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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P持股提升
2. 網頁遮擋問題
3. 市場保護問題
4. 網路廣告問題
5. 海外海空運快捷
6. 各國關務通關效率化與稅務降低問題
7. 各國商品質檢效率化問題
8. 各國開放頻域與相關協定標準化問題
9. 爭議處理問題(特別是跨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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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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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動商務及APP人才培育
2. 萬物聯網人才未提前培訓
3. 國內電子商務人才外流
4. 國內高階工程師未進入網路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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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資策會產業推動與服務處整理,2013年
(二)
三面向的分析
表四、環境面
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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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有機會帶動手機之各項應用發展,需要把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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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消保、個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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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並未考慮EC特性在相關法令做特別調適;日、韓有專法規範,例:電子商務消保法;於原先實體通路外特別考量EC特性,增訂規範虛擬通路之法令。
2. 商品頁面與網路廣告不實處罰界線模糊;
3. 與新加坡、澳洲簽EC協議,只包括數位內容、電子簽章法,未包括物流運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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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
(隱私、資料洩露、身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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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M容易被偽造(詐騙問題、行動商務資安風險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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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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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進行包含新市場、新模式、新消費者口味、大廠動態等之調研,有助預測消費購物行為、海外市場消費情報之蒐集亦很重要、海外電子商務法制之了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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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培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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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omain
knowhow人才需求甚殷、 要留住高階人才在台服務、需要較高人力投入工程師,而非半導體;
2. 鼓勵年輕人創新(網路開店)、創業、建教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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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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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EC主客體的資訊描述、EC交易過程監管、EC支付等關鍵環節的標準研製、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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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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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之初創投:發展台灣成為EC募資中心
2. EC業者規模大都偏小
3. 鼓勵外國高科技新創EC公司來台上市櫃,增加稅收、就業人口等
4. 但須留意國人投資造成資金外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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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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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公司來台設立給予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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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資策會資訊安全研究所、產業情報研究所、科技法律研究所及產業推動與服務處,2013
表五:應用面(金流、物流、資訊流、裝置設備、技術等)
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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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NFC、QR Code、聲波支付等)。
2. 非網店之創新應用發展、虛擬貨幣與實體貨幣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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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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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境物流成本過高,發展共倉共櫃集體配送合作。
2. 利用RFID或物聯網技術縮短時間,提高效率。
3. 跨境冷鏈物流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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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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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ig data巨量資料分析
2. 3D列印或設計圖軟體(例:2nd Life、Quirky、made.com)、Open Data(例:菜鳥網路路況回報、內政部系統等)
3. O2O(團購業務量已逐漸下滑)。行動資訊流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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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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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流+資訊流:網店借貸模式;
2. 金流+物流:新竹貨運與財宏;微電商模式(store.jp、91mai就要買-九易購物);c2b(從designers角度或素人提供、 結合3D列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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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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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NFC、square、Swipy、智慧家電、家電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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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資策會資訊安全研究所、產業情報研究所、科技法律研究所及產業推動與服務處,2013
表六:市場面
促進國內市場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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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定向廣告(AI);未開發族群:例:銀髮族;
2. 地方型服務產業(在地創業、農村電商化)。
3. 大型實體店開設網路品牌旗艦店:引顧客回流。
4. 無人(自助型)商店提供商品體驗:電商帶動實體店轉型。
5. 利用Agent媒介之串接提供跨界合作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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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領業者發展國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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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境銷售(國外到台灣來買):平台提供語言(可下單)介面、品牌商。
2. 平台之串接及代營運(當地客服):例:博客來與Lelong。
3. 落地(localize)經營:樂天在印尼、泰國、馬來西亞等地皆有。Uitox(於上海、台北、新加坡等城市已設點)。
4. 支援業者之跨國發展:行銷、資服業者(如:聖洋科技、開店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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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規相關議題
圖十八:過往電子商務法規相關議題
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法所,2013年
圖十九:當前電子商務法規相關議題
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法所,2013年
表四:中央主管機關及所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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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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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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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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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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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接取服務、網路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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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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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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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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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兒少、身心障礙保護之相關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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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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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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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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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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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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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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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金流相關事務(如:第三方支付涉及儲值作為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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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外匯收支管理條例、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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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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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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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相關事務(如:不實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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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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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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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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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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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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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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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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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課稅、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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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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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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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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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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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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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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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法所整理,2013年
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軟、硬體持續升級,電子商務亦持續發展與創新,營利模式亦在傳統與革新間轉換。台灣的電子商務自電子簽章法施行後,經歷逾十年的時間變化,期間經歷各種重要議題,亦促成諸多法律或政策的推動或修訂。影響的法制包括消費者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著作權法等,還有網路課稅、網路金流、網站資訊安全、個資外洩暨網路詐騙等各種議題。不同時期、不同的議題發展出不同的因應方案,部分議題迄今亦無完整的解決方案。細數台灣電子商務發展歷程中,從議題面可簡化成萌芽期、發展期、蓬勃期與現今的轉型期。
萌芽期(民國92年以前):網路購物發展初期,以C2C拍賣方式最廣,當時郵購買賣尚未納入網路購物形式,因此諸多消費爭議源自於消費者收受商品後,發現商品未如網頁呈現的模樣,導致買賣雙方的信任度降低,反而阻礙電子商務發展。因此政府在考量當時的客觀環境後,修訂消費者保護法將網路購物完全納入郵購買賣的範疇,因此消費者享有網路購物的7天猶豫期。此修法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中,被認為是最迅速的解決方案,確實也建立消費者嘗試網路購物的信心。
發展期(民國92-96年):此時期各資訊服務業者、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線上消費、廣告營收與各種線上服務等所獲利潤,更是從事電子商務主要獲利面向。網際網路作為電子商務普及應用之媒介,更彰顯以電子商務形式作為擴充全球化資本之重要,是以世界各國亦無不致力於各型態網路連線服務或頻寬之擴充與建設。
而台灣在92年消費者保護法修正後,因消費者信心提昇,加上資訊科技進步,家用個人電腦使用率高升、網路普及化,因此台灣電子商務邁入發展期,消費者也從起初的不信任,轉而逐漸倚賴。
然而此時期亦伴隨發生許多重要議題,包括數位內容侵權議題;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個資外洩,伴隨網路詐騙日多;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對使用者造成困擾;處於灰色地帶的網路金流第三方支付服務;以及消保法7日猶豫期未區分商品或服務類型,所衍生的權利濫用議題等。這些議題均引發國內各界輕重不一的討論。但同時間台灣的電子商務參與者,呈現百家爭鳴、萬花齊放的形式,舉凡製造商、供應商或多或少均意識到網路無限的商機,而紛紛投入其中。
蓬勃期、轉型期(民國96迄今):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民國96年的數位落差調查報告,調查12歲以上的網路使用者,調查時間為96年8月1日至9月17日,發現當時民眾上網率達65.6%。[1]當時Web2.0潮流帶動的網路互動文化,30歲以下年輕世代與30歲以上民眾的網路使用行為已大大不同,96年度調查顯示,在資訊科技快速發展以及網際網路普及應用的社會裡,網路族的使用壓力並不少,78.4%擔心個人資料外流、77.6%怕電腦病毒入侵,73.6%對於電子郵件常收到垃圾、廣告信件感到困擾等,皆是民眾在使用網路上所碰到的困擾。
隨著網路科技不斷創新應用,社會大眾對於即時資訊需求之提升,加以台灣家戶網路使用率提昇,乃至目前的行動通訊,電子商務在台灣的發展達到目前的盛況。然而發展至今,台灣的電子商務發展策略,因全球客觀環境的轉變,而應有所因應或調整。
自電子簽章法施行後,發展迄今已逾十年,正面臨轉型期的考驗,要如何突破現狀,我國在政策發展方面,應就近年來的發展與現況,歸納整理,作為我國將來電子商務發展的參考。
以下分別針對電子簽章、消費者保護、交易限制、特殊服務營業管理及社會福利等進行探討:
1.電子簽章
電子商務的立法核心,全世界國家無一例外主要著重於電子簽章、電子文件的效力。目前進階電子簽章(Advanced 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術,已逐漸為世界各國所接受與採納,法律多賦予其明確的法律效力,故我國電子簽章法應考量是否隨世界潮流有所調整與因應。
過去我國電子簽章法,規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要件,然而對於電子交易的部分則有所不足,導致這十年間,網路交易標價錯誤爭議、契約成立時點等爭議履生不斷。接下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在電子契約效力相關議題上,應儘速釐清以維護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之權利。
2.消費者保護
定型化契約效力與落實:我國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越來越多,從企業經營者的角度來看,經營電子商務,可能同時受不同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不同的商品、服務所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約束。而從消費者角度,琳瑯滿目的定型化契約規範可能讓消費者難以理解應適用的是何種定型化契約。將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整合、落實,與違反的處罰,是使消費者持續對電子商務環境產生信心的重要維護工作。
個人資料之保護:自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施行後,各方、各界均如履薄冰、戰戰兢兢,但時間經過後,各界對於法規的遵循是否有所鬆懈,仍須持續觀察。而企業實際上仍須遵循法規範的要求,持續對企業所擁有的個人資料,進行妥適的維護與管理。
網路詐騙與犯罪防止:電子商務持續面對的問題,是維護交易安全與打擊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網路犯罪等議題,這方面應持續朝跨部會合作方式,就相關職掌部分各司其職,進行社會大眾資訊安全的全面性保護。而其解決方案,可汲取世界各國經驗,可從交易時的身分確認機制,或是交易模式的安全度提昇等著手或考量。
交易資訊之透明化:法律對於不同的商品或服務,在實體環境本就有不同的規範限制,例如商品標示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規範商品或服務本身的標示。然而在電子商務的模式中,消費者獲取商品或服務的資訊,來自於商品網頁的揭示資訊,而這些揭示的資訊,是否應該符合商品標示法等規範,在現行環境中尤有討論餘地。未來就交易資訊明確揭露,以確保電子交易過程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明確化,進而減少爭議,仍須就商品交易資訊應揭露的程度及責任義務,進行明確化的規定或政策揭示。避免網路資訊揭露義務權責不明的狀態。
平台業者責任之規範:電子商務的經營形式,可簡易分成C2C、B2C、B2B2C、B2C2C,有越來越多企業經營者,選擇從B2B平台開始經營電子商務,故電子商務平台業者就交易內容所應負擔之管控責任,我國並無電子交易法進行規範,其餘法令亦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就此部分的責任義務,均應有所確立。
交易紛爭解決效率提升:電子商務引人入勝之處,即在於人在家中坐,商品送上門的方便與迅速的優點。所以在發生交易糾紛時,亦希望能有迅速、方便的解決方式,因此電子商務的消費紛爭解決機制,一直是各國在消費者保護這一領域的重要討論議題。目前仍無完美的解決方案,這方面的紛爭解決機制,仍是未來我們電子商務發展可持續努力的方向。
3.交易限制
商品或服物管制規範鬆綁或更新:實體上對於商品或服務,本就有特殊限制,另外因為商品、服務性質,故限定特殊商品網路販售,例如醫療器材、藥品、酒等。而醫療器材因為時代的演進,以及主管機關在管理以及使用者便利的權衡考量下,甚至開放部分的醫療器材可於網路販售,因此網路販售的商品或服務,如何迅速或有效的開放或即時管制,應建立能順應客觀環境發展的處理程序。而酒因為保護青少年而未開放網購,但現有機制已可辨識消費者年齡,是否不應再用法律管制。另外目前國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因係由消費者連網消費,部分商品若有不適宜之販售對象時,目前的分級管制尚較為薄弱,將來應考量商品特性,區分交易販售對象。
新興商品或交易模式管理:電子商務經營常有許多灰色地帶於其中,遊走於法律允許或限制的邊緣,例如吸血拍賣的性質、網路籌資等。未來新興議題或商品在既有法規範外仍將不斷產生,因此對於新興商務的掌握與管理,亦為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關注核心。
4.特殊服務營業管理
電子商務逐漸興起後,第三方支付及網路金流一直為各國所矚目或著重的管理討論議題,付款機制的多元化也是電子商務持續不斷創新發展的關鍵,因此環繞電子商務而生的各種特殊服務或營業,如何進行管理或立法,成為須時時跟進的議題。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課稅議題,逐漸面臨各國政府的重視,可能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轉折點。
5.社會福利政策
電子商務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此電子商務應考量照顧到弱勢族群,依據目前我們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我國政府已意識到電子商務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照顧需求,將來電子商務發展之餘,亦須開始全面考量,對國家社會福利政策的正面效益與須規劃發展的方向。
6.跨境商務的接軌
隨著各種自由貿易協定的簽訂,貿易壁壘藩籬逐漸模糊,國際貿易的趨勢猶在整合中,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領域中成為需要儘速強化與結合的區塊。電子商物的發展不能侷限在一島或一區域,現階段應放眼全球市場,因此如何跨出國界,進入國際市場,與國際市場的規範應儘速接軌,簡化跨境貿易障礙。另外如跨境結匯之管理、跨境糾紛解決、跨境稅務管理、跨境物流管理、國際化電子商務合作、契約合同等均是未來法制規範應該要著墨之處。
7.創新應用的法制調適
隨著雲計算、大數據、行動應用、社群應用、物聯網、穿戴式應用、萬物聯網,各種新型法律態樣之議題均將產生,如何可以使相關機制得以普及應用,使業者與消費者蒙受其利而不為其所害,相關的規範均需要加以完備,例如隱私的保護、騷擾防制、防止假冒、虛擬社會內之沉迷與犯罪、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的轉換問題、感知系統產生錯誤的補救措施、科技設施當機的法律責任、相關網路是否對社會大眾身體健康有影響、智慧財產權(如著作權、專利等)是否更易被侵犯、創新科技在國際應用的限制、公權力是否因為科技而膨脹、科技文盲的補救或配套措施等等都是將來需要注意的一環。
廣義之電子商務影響所及,對國家所有產業都產生莫大的影響,本研究乃簡要統整電子商務發展以來顯露的趨勢,惟因資訊流動與發展,瞬息萬變,應時刻觀察並調整策略來加以因應。鑑於影響的全面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應共同致力推廣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子商務發展以來,法令規範的與時俱進,往往不如預期,因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時刻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檢討現行法規,並依需要訂定、推動相關措施。新興商務模式影響尚不明確時,若無具體危害社會,不要快速介入遏止,亦不必要增加法律限制,以避免箝制商務展的突破與創新。企業經營者從事電子商務,除創造經濟活絡外,並應本於企業社會責任,踐行自律規範,在商務活動規範不明時,涉及灰色邊緣活動亦應進行企業自制。
本研究就電子商務發展,與交易相關的法制議題,已歸納大部分之法律議題,亦提出部分架構解決提案,該提案係自歷年發展所產生的法律爭議切入,進行基本的爭議解決立法建議,端視未來社會環境與國際趨勢來加以因應。
[1]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96年數位落差調查報告,http://www.rdec.gov.tw/public/Attachment/81714551671.pdf,最後瀏覽日2013/11/12。
(一) 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分析
表六:當前電子商務發展分析
優勢:S
-1 國內電子商務發展快速
-2 國內內部物流機制暢通
-3 台灣電商對整體經濟GDP之貢獻度大於英國瑞典 (麥肯錫)
-4 台灣手機普及率高,電商整備度與日本齊名
-5 進入主要華文大陸之文化優勢
-6 與大陸已簽訂ECFA協定
-7 新創企業充滿創新之活力
-8 台灣接受新事物快,是ICT試驗場域
-9 國民旅遊卡使用率高
-10 第三方支付逐年完備,電商與行動應用具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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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勢:W
-1 網路頻寬費用貴,而頻寬不夠寬
-2 電子商務法令需要鬆綁 (限制商品販售, 七天猶豫期, …)
-3 跨境商品質檢或是交互認證需要加強
-4 駭客入侵及網路詐騙頻傳
-5跨境物流之通關尚待再效率化
-6 VIE無法回台上市櫃問題
-7還沒建立跨境ODR,不能保護跨境交易
-8大陸跨境稅務不對等
-9資本市場不重視網路產業,上市櫃資源不
足
-10外商不願意進入台灣駐點投資
-11少子化及老年化‧人口負成長
-12國內傳統零售商或大型集團投入電商不
足
-13缺乏高層級跨部會協商機制
-14缺乏專門調研國際電商商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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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O
-1 受311及大陸仇日影響,日企踴躍投入台灣投資
-2 東南亞之市場電子商務機會可期
-3 與紐、新、日陸續簽 電子商務協議
-4 尚有提升上網人口之機會
-5 改善購買流程,投入樂齡族群市場
-6 4G開放促成更高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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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T
-1 大陸積極挖角台灣資訊人才及高階人才
-2 大陸經營模式、人才、活力漸領先我國
-3 美、日、韓、陸 積極布局境外市場
-4 淘寶網威脅台灣電商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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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資策會產業推動與服務處整理,2013年
表七:未來電子商務可推動工作分析
內部能力/外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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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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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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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內電子商務發展快速
2 國內內部物流機制暢通
3 台灣電商對整體經濟GDP之貢獻度大於英國瑞典 (麥肯錫)
4 台灣手機普及率高,整備度與日齊名
5 進入主要華文大陸之文化優勢
6 與大陸已簽訂ECFA協定
7 新創企業充滿創新之活力
8 台灣接受新事物快,是ICT試驗場域
9 國民旅遊卡使用率高
10 第三方支付逐年完備,電商與行動應用具商機
|
1 網路頻寬費用貴,而頻寬不夠寬
2 電商法令需鬆綁(限制商品販售, 七天猶豫,…)
3 跨境商品質檢或是交互認證需要加強
4 駭客入侵及網路詐騙頻傳
5跨境物流之通關尚待再效率化
6 VIE無法回台上市櫃問題
7未建立跨境ODR,不能保護跨境交易
8大陸跨境稅務不對等及通關效率不彰
9資本市場不重視網路產業,上市櫃資源不足
10外商不願意進入台灣駐點投資
11少子化及老年化‧人口負成長
12國內傳統零售商或大型集團投入電商不足
13缺乏高層級跨部會協商機制
14缺乏專門調研國際電商商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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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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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掌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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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彌補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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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311及大陸仇日影響,日
企踴躍投資台灣
2. 東南亞之市場電子商機會可期
3. 與紐、新、日簽電商協議
4 尚有提升上網人口機會
5 改善購買流程,投入樂齡族群市
場
6 4G開放促成更高商機
7.具備拓展智慧生活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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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引日本企業投資台灣電商企業(包括數位內容、新創應用),增加我廠商競爭力
•
嘗試發展國際化電商,進軍東南亞市場
•
協助台老年人投入網拍及B2C,幫助網拍賣家進B2C,跨境(如大陸、東南亞)
B2C , C2C市場
•
加強投入4G之基礎布建及應用推廣
•
輔導及育成新創企業(如金流付款工具、物流效率化、社群應用及新營運模式)有良好的試驗場域,協助其籌資及拓展業務
•
鼓勵公務員及老年人上網購物(例如發放網購點數或網購獎金、網路老人年金,開放國旅卡可以網上購物)
•
拓展智慧生活商務應用
|
•
檢視全球頻寬,降低我國頻寬費率,使電商更有競爭力
•
檢討電商法制,進行適度鬆綁或進行前瞻立法
•
積極進行跨境商品質檢與通關效率化與稅務之協商
•
強化新電商時代之資訊安全信賴環境推動
•
檢討VIE回台上市櫃規定
•
與公協會合作,輔導並建立跨境ODR之協商機制
•
政策性輔導創投業者投資電商企業,並推動電商上市櫃
•
建立服務外商進入台灣投資之快速辦中心,使外商更易進入台灣投資,設置外商投資或創造就業之優惠措施
•
開放技術及投資移民、外國人才引入,及取得台灣公民資格,增加生小孩優惠
•
輔導傳統大型零售商投入電子商務產業
•
鼓勵零售商進入智慧生活購物市場
•
需要建立行政院層級的協調執行機制
•
需要專門進行國際電子商務研究及統計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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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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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防禦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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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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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陸積極挖角台資訊及高階人才
2.陸經營模式、人才、活力漸領先我國
3.美、日、韓、陸 積極布局境外市場
4.淘寶威脅台灣電商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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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電商企業提高各項人才薪資
•
鼓勵陸資企業來台投資電商,強化市場能量
•
鼓勵國內電商企業發展國際化市場,盡速簽署FTA或區域貿易協定
•
邀請廠商研究如何防範淘寶襲台,研究在金流、物流、持股比率、及相關防範措施
•
快速研發進入其他國家(手機構物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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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降低網路頻寬費用,加快高速頻寬建置
•
加重旋轉門及營業秘密法侵犯條款之處罰
•
活化我國人才教育制度,著重務實的產學合作與訓練
•
消除不利電商產業發展之法令(如七天猶豫期商品排除)
•
加強語言能力,強化國際化人才之培訓
•
輔導企業常常輪調駐外員工,增加員工之國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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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資策會2013/12/17策略會議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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